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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运营丨开启连锁式养老新模式: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解读

来源:熊猫养老 发布时间:2019-10-25 阅读量:2602 标签: 中国特许加盟展   2019年广州特许加盟展  

概述: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变化和特点,条例目前的一些内容及条款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。所以商务部目前已经启动了条例的修订的工作,下一步在条例的修订的过程中,将广泛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部委协会、企业和专家等方面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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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熊猫养老的读者朋友大家好,我是熊猫养老团队设立运营版块负责人刘洋律师。本期笔者将为大家解读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。

商业特许经营,一般是指特许加盟,是一种商业经营方式。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【国务院第485号】(以下简称《管理条例》),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。《管理条例》共五章,首先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定义“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(以下称特许人)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(以下称被特许人)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”。

同时,该条例共有三十四条,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:

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;

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;

三是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;

四是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;

五是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。除了管理条例以外,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》、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也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规定。

实践中,有关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法律纠纷争议多数集中在合同纠纷,包括合同的性质如何确认、备案的效力、合同的效力、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条款的确认、冷静期特许经营条款等纠纷内容。

下面笔者将提到一则与养老机构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纠纷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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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《某某养老机构加盟商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加盟协议》),协议期限为20**年*月*日至20**年*月**日止。后双方在经营中产生矛盾,A公司提出B公司赔偿其停业损失以及返还加盟费等请求。

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。被告B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,理由是实际履行中A公司没有统一的经营模式,没有任何经营诀窍等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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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,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(以下称特许人)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(以下称被特许人)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本案中,涉案加盟商协议已经明确约定,B公司可以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、服务标志等经营资源;还约定了统一的服务模式及管理规范,加盟商必须自己经营,不得转包他人。综上,应当认定涉案加盟商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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